《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垃圾分类刻不容缓!

2021-04-01中皓股份

新基建3月1日《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垃圾分类成为成都人的“必修课”。哪些属于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如何分类投放?违反条例规定,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大家关注的“前分后混”,会有怎样的处罚?

《条例》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明确了各类别定义及范围。其中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

在垃圾分类走进大家生活的过程中,小区物业将扮演重要的角色,物业服务人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应履行什么责任、承担哪些主要工作?

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明确“我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写字楼等建筑区划,管理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人”,第三十一条也明确管理责任人应履行的6项义务。

 

没有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是否有处罚?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将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将厨余垃圾先沥出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采用就地处理等其他减量化方式排放;将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条例》第六十八条明确,个人违反上述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对于“前分后混”,《条例》也有也有明确的处罚。《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作业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第六十九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从4月起到6月底,成都所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和垃圾中转处置单位,将纳入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检查的范围,重点检查收集、运输、处置环节是否符合法规规定。这几个月里,成都城管部门会开展专项执法整治行动,集中处罚一批违反新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垃圾分类执法整治高压态势。各区(市)县综合执法部门将集中执法力量,以罚促管,通过有力执法手段,增强《条例》社会影响力,“处罚不是目的,教育引导才是立法本意。”市城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市民自觉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法定义务,养成分类投放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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